2019年4月23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通化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刚振涛受贿案,认定被告人刚振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刚振涛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刚振涛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刚振涛在担任通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通化市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发包、工程款拨付、施工手续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 702 087元。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刚振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且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2-02 1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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