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情况报告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告
一、整体工作情况
2014年4月,辽源中院及所辖四个基层法院被确定为吉林省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两年来,在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的领导和指导下,辽源两级法院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研究、勇于担当、大胆实践,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改革之初,市中院及各基层法院均成立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任务分工和推进计划,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市中院党组一方面组织人员对全市法院的队伍现状、审判执行工作情况以及财物状况进行深入调查,在此基础上,梳理出与改革试点工作有关的11个方面100余个问题,并逐一进行研究论证。另一方面,先后两次派出人员随同省法院、市委政法委调研组,赴广东佛山、珠海、深圳以及上海、河南、辽宁等地法院考察学习,充分吸收借鉴域外经验,丰富改革思维。
根据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和省委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市中院党组在实施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方面,通盘考虑两级法院总体情况,整体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全市法院围绕健全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重点,结合辽源法院实际,经广泛征求干警意见,多次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改革试点推进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并整理汇编成册。
2015年6月,省法院、辽源市委先后批准了全市两级法院改革试点推进方案,两级法院随即召开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动员大会,并就改革试点推进方案的内容,组织干警学习、座谈,进一步统一思想。省法院组织全省首批试点法院进行了法官选任笔试,两级法院分别组织了各院法官进行了选任面试和考核,综合笔试、面试及考核成绩,最终确定159名圆额法官人选;6月29日,经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审核确定149名法官进入法官员额。7至9月份,全市法院陆续完成了内设机构调整及人员重新配置,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正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部署的改革任务和要求,全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推行法官员额制,实现人员管理科学化。
按照省法院改革方案的要求,中级法院法官员额比例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7%以内,各基层法院控制在40%以内,同时预留员额总数的10%,为暂未进入员额的法官和优秀法官助理选任等预留入额空间。首次法官选任,除因工作必需外,提倡具有法官职务的副院级以上领导采取自愿原则暂时不进入员额,中级法院领导入额比例限制在领导职数的40%以内,各基层法院限制在50%以内。副院级以上领导选任为员额内法官的,必须每年承办一定数量的案件;暂不进入员额的副院级以上领导,继续履行行政领导职务,不承办具体案件。各院政治部主任、纪检组组长进入员额的,要求辞去现任职务。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部门以及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不设置法官员额。
改革后,全市法院首批入额法官149名,其中市法院39名、东丰法院29名、龙山法院29名、西安法院26名、东辽法院26名。市中院领导入额5名,两级法院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入额领导办案指标(市法院人均12件)。截止目前,两级法院入额领导均己参加一线办案(市法院5名入额院领导现已办案27件,人均5.4件;基层法院领导办案67件,人均4.2件)。作为综合审判业务部门的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分别设置1名法官员额,并完成每年承办至少10件案件的办案任务。另外,为解决司法辅助人员不足的问题,在当地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推行了文职人员制度,全市法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聘任制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了118名文职人员,经过入职培训后,现已分配至各合议庭及职能部门,及时补充了司法辅助人员力量。
员额制改革后,辽源中院入额法官与未入额法官比例为1:1,进入员额法官的平均年龄较改革前降低2.6岁,50岁以下的法官占53.85%,任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平均年限为15.8年;院级领导、审判庭领导、普通法官入额比例为5:15:19;一线办案部门与审判综合部门入额比例为12:1;法官队伍的梯次结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明显改进。通过不断压缩非办案部门的人数,审判部门与非审判部门的人数分配比例为74:33,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配置比例达到3:2:2,改变了以往人员混岗的情况,使得改革后员额法官在办案一线的比例达到100%,落实了中央政法委提出的“进入员额的法官必须在一线办案”的要求。
(二)重构审判组织模式,实现权力运行扁平化。
打破庭室建制,推行固定合议庭工作模式。撤销原有业务庭室以庭长为核心的行政化层级审判组织,建立以审判长为核心、配以法官及其他辅助人员的固定合议庭,作为基本办案单元和管理单元,一个合议庭即为一个审判庭,并赋予审判长在该合议庭中的核心地位,享有审判指挥权、文书签发权等,进一步突出合议庭的主体作用,去除以往审判权运行中的行政化色彩。结合人案实际,市法院共组建了10个固定合议庭,按照“1+2+3+2”的基本结构配置人员,使司法资源配置更趋于合理。
重新界定审判委员会工作职能。构建了审委会讨论案件过滤机制、委员选任机制、委员回避制度、合议庭汇报制度、委员发言与表决机制、委员参审机制、决议问责制度等。强调发挥审委会对审判工作进行规范、监督、指导作用,以及对重大疑难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把关作用。审委会职能从主要研究案件向强化审判管理、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践转变。大大压缩讨论案件范围,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数量得到严格控制。改革后,绝大部分案件直接由法官和合议庭评议后作出裁判,两级法院审委会研究案件的数量普遍锐减,辽源中院审委会研究案件同比下降了27%;召开次数同比减少33%(其中检察监督案件占大部分比例)。东丰县法院仅有3件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仅占案件总数的千分之一,“让审理者裁判”的改革目标初步实现。
(三)优化职权配置、实现审判管理精细化。
理顺权力运行主体关系。围绕合议庭独立审判、扁平化管理的改革思路,严格区分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界限范围,科学设定院长、副院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权限,合理配置审判管理部门权限,确保在行使管理权与监督权过程中不干涉案件的具体审理和裁判。明确审判长、合议法官与辅助人员的职责,突出审判长的核心地位,确保合议庭其他成员在审判长的组织协调下参与案件审判。强化合议庭成员在主持庭审、控制流程、组织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方面的岗位责任,保障审判权的扁平化运行。着重解决以往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合而不议”等弊端,为审判权的良性运行松绑。
加强审判流程节点管控。突出审判管理的枢纽地位,统筹流程监控、审限管理、质量管理、绩效管理、案件评查、业务协调、决策督办等全院综合性审判事务。优化案件审判流程设置,推行审判管理运行流程化,从审查立案到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案件评议,文书公开、直至报结归档等环节,明确规定时限和质量要求,督促各合议庭责任人员按要求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借助电子法院、大数据运用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案件流转和审判管理网上运行,确保各层级的审判管理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可问责。对列入院长、副院长督办范围的案件统一编号、登记备案。
突出专业化审判优势。全面推行类案参考制度,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导、示范功能,印发了110余万字的《民商事案例指导》丛书。强化量刑规范化指导,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细化了“数额+情节”的量刑幅度,制定了可资参考的量刑对照表。确定龙山法院为专业化审判试点单位,先后指导其设立了土地、医疗、家事等11个专业合议庭,指导西安法院在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涉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探索。近期,按照审判专业化的要求,全市两级法院均重新细化了民事审判专业化分工,并决定将家事纠纷案件统一集中指定到西安区法院管辖,有效促进法官在审判知识、审判思维、审判方式上的专业化,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
(四)规范工作机制,实现责任追究规范化。
实行清单管理法,强化约束机制。深化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对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监督权采取“清单管理”模式。权力清单分别明确了院长、审判长、合议法官等各类审判权主体之可为与不可为。责任清单将司法责任解构为质量责任、绩效责任、行为责任三种责任形式,分别对应不同的担责方式。行为清单在《法官行为规范》等统一适用的行为规范基础上,规定了更为严苛的行为标准。三项清单在赋权的同时又适当限权,以促进法官的自律和成长。照单管理之下,法官学习的主动性明显增强,队伍活力得到激发,履职行为更加规范。2015年10月,《人民法院报》对我院这一工作举措进行了专题报道。
实行六步评价法,规范追责程序。为规范审判权行使、科学评估审判质效、完善员额退出机制,我们设立了防控、评查、考核、认定、申辩、惩戒六步十几个环节的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一步,建立案件质效节点和廉政风险点防控两项机制,强化提示、预警功能。第二步,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评查机制,开展案件质量常规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第三步,建立法官、合议庭业绩档案,以符合司法规律为前提,完善法官、合议庭业绩考核细则,对法官日常履职情况、办案质效、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提升合议庭作为办案单元的整体效能。第四步,以符合实际、科学公正为原则,建立违法违纪、过错责任认定机制。第五步,建立相对应的法官申辩机制。第六步,建立法官惩戒制度。
五、依托现代科技,实行司法公开信息化。
大力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2016年初,我们以“高起点定位、高标准建设”为方向,建成占地近1400平米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集立案登记、涉诉信访、诉讼服务等多项功能为一体,形成诉讼服务大厅与诉讼服务网站同步运转、线上线下一体运行的综合性诉讼服务平台。诉讼引导平台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展示诉讼流程,并公布法官联系方式、照片及通讯录等,设置了公共WIFI,在显著位置告知诉讼参与人WIFI名称及密码,为诉讼参与人提供便利服务。半年来,诉讼服务中心共提供各类诉讼服务11万余人次。
全面推行电子法院建设。吉林电子法院平台以人性化的诉讼引导、方便快捷的远程立案、可视化沟通交流三大功能,为群众提供诉讼、执行中所需要的全流程服务,实现网上立案、身份认证、网上缴费、电子送达、在线调解、开庭审理等案件流程的全覆盖,给予群众更为开放、透明、便民的深刻体验,群众及诉讼参与人不到访法院即可通过互联网办理诉讼业务,真正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腿、让百姓少跑路”,减少了当事人诉累。电子法院平台是展示法院风采、传递司法信息,拓宽司法公开的有效传播渠道,能极大地提升了法院公信力。我们注重强化电子法院平台应用,为宣传引导当事人参与网上诉讼,我们在诉讼服务大厅专门设立了电子法院体验区。审判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对审判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在内网上查询法律法规、收发邮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保证审判质量。此外,我院还开辟了移动办公系统,为每位干警配发了手持电脑,通过手持电脑可以访问专网数据,即便休息时间也可以足不出户地查看办公及办案详情。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曾到东丰实地调研,对这种秉承便民利民司法传统,融入现代信息技术的诉讼服务方式给予赞赏,对两级法院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2014年7月在全省率先开辟了司法拍卖互联网公开平台,利用淘宝拍卖网的技术平台处置诉讼资产,以网络竞价的方式拍卖涉案标的物。截止目前,有260多件标的物在司法拍卖网参与竞价,成交溢价率达3.7%,为当事人节约拍卖费用2.3亿余元。建设5个科技法庭,全部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及直播、点播。数字化审委会的建成,实现了审委会会议流程的信息化、多媒体化,能够完整、详实的记录审委会讨论案件全过程,保证了审判委员会工作规范、高效运行。率先设立5个专门电子合议室,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实行合议过程视频封存制度。电子诉讼档案建册工作日趋智能化。通过纸质卷宗的数字化处理,已开通了诉讼参与人通过互联网借阅服务。通过司法公开网、移动客户端微信平台,使当事人全面了解法院动态、法院文化、案件进展、法官法院风采等信息,同时利用诉讼指南、在线诉讼、咨询留言等功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信息帮助,还可以通过二维码扫描缴纳诉讼费用。
实践证明,司法体制改革为法院工作带来了新契机、提供了新动力,焕发了新气象,表现在:长期以来存在的审判分离、权责不明、层层审批等行政化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法官的审判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审判资源配置更加合理,法官队伍的梯次结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明显改进,人员结构分层日趋合理;法官学习主动性明显增强,提高了法官和法官助理提升自身素质的自觉性;法官职业尊荣感得到增强,法官主体地位得到彰显,法官队伍活力得到激发;法官履职行为更加规范,以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为保障,通过确立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下的审判过错责任模式,建立法官执法档案,实现办案过程“全程留痕”,案件质量由法官终身负责,倒逼法官主动交叉阅卷、研讨案件,庭审实效性得到突显,“合而不议”、“参而不审”等弊端得到有效改变。
数据显示:改革以来,全市法院入额法官年人均结案数为113.15件,同比提高了82%,除具有法定情形(公告、鉴定、中止、当事人请求调解、检察机关阅卷等)扣除审限的案件外,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到100%。2015年,全市法院案件审结率达到88.78%,居全省第二位。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6408件,审结率为60.75%,比去年同期审结的4113件提高了9.74%;案件被发回重审和改判122件,发改率为1.96%,比去年同期下降了0.01%;裁判文书公开率达到了92%,比去年同期提高了8.86%。各项审判绩效指标均稳中有升,司法质效呈现出良性运行态势。
三、试点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自改革试点以来,辽源中院严格按照中央、省委、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确定的改革路线图,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随着改革不断深入,改革试点正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的灵活性不足。各类型、各层级法院均按同一比例遴选员额内法官,没有充分考虑到法院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层级之间的工作量差异,致使部分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工作压力过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试点过程已经出现员额法官缺额影响审判工作、但得不到及时补充的情况。对此,省法院正在研究解决措施。
(二)各类人员的配置尚需完善。尚未形成各类人员的合理配置和科学完善的分工机制,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尚未充分磨合,后者应有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既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又影响了司法效率的提高;改革过渡阶段未入额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以及角色转换慢等问题突出。这些问题不但间接拖慢了司法职业化、精英化的改革步伐,而且使得司法辅助人员的角色意识难以树立起来,使得新的办案组织难以高效运转,减缓了改革红利的释放。
(三)相关改革措施的协调性不够强。员额内法官的遴选、补选、法官等级晋升、薪酬保障、司法责任制,是环环相扣的改革环节。由于试点工作时间较短,各环节还没有实现同步推进,法院队伍建设尚未从改革阵痛中完全摆脱出来;既已形成的自上而下的改革模式,使得试点法院自身的改革主动性受限,在一定程度影响了试点法院改革的积极性。
(四)现有保障水平与法官职业风险过高不相适应。目前,一线办案人员普遍面临工作强度大、办案压力大的问题,而强化司法责任机制与信访、闹访等不良外部司法环境之间的冲突,导致法官职业风险过高,责任过重,造成部分法官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队伍的稳定。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8 15:47:49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