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审判执行流程管理机制,保障审判执行活动公正高效有序进行,根据我国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判执行流程管理,是通过专门机制对立案、审理、执行、结案、归档等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保证审判执行各项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实施本院各类案件审限、执行期限的预警和催办,负责案件审理执行各个环节有关情况的统计、分析、通报。
各合议庭(局)根据诉讼法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安排证据交换、谈话、调解、开庭、宣判、传票送达等案件审理执行各个环节的工作,加强对本合议庭(局)案件审理执行工作的督促管理。
第二章 立案流程
第四条 下列案件,由立案合议庭统一审查后,依法及时立案。
对于一审案件,立案合议庭收到起诉书(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对于二审案件,立案合议庭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对于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对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送达提审、再审裁定后及收到案卷材料的次日内登记立案。
变更管辖权、复议、申诉复查等其他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三章 案件分配
第五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在立案登记次日内采取软件自动分案方式确定案件承办合议庭。如遇到院长指定案件承办合议庭或因执行回避制度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议庭的,在接到院领导的审批单后二日内予以变更。
第四章 审判和执行流程
第六条 各审判长负责决定开庭或听证时间,全面、及时、准确登记录入案件各种信息。
第七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和执行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以法律文书送达完毕时间为结案时间。
第八条 承办合议庭最迟于法定审限的三分之二期间内完成开庭或听证、评议和裁判文书的制作工作;书记员必须于审限届满前完成法律文书印刷、送达及卷宗装订工作。
第九条 承办合议庭于开庭三日前在办案系统中预定庭审时间、地点并发出开庭公告。
第十条 对于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负责案件记录工作的书记员在开庭前将对外直播登记单报送计算机管理人员,做好直播准备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刻录视听资料。
第十一条 延长审限的审批权由分管领导行使,对于无特殊原因或不具备延长审限条件的案件不予批准延长。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上网公布的法律文书,办案人应当在结案后五日内将文书做技术处理后送交审管办上网公布。
第五章 上诉、抗诉案件卷宗移送
第十三条 移送期限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刑事案件
1、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全部案卷、证据移送二审法院。
2、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上诉状移送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应在接到二审法院送交的上诉状的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全部案卷、证据移送二审法院。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在抗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二审法院。
(二)民事、行政、赔偿案件
1、当事人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收到答辩状,应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原审法院在收到最后一名当事人的上诉状后,至迟不超过三十日(公告送达的不超过三个月)将上诉状连同全部案卷及相关材料移送二审法院。
2、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诉状移送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在接到二审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不服原审法院赔偿决定向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移送程序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原审审判庭将上诉案件卷宗及时装订后送审管办检查,经检查卷宗合格后退交原审判庭。
(二)原审审判庭将经审管办检查合格的上诉的全部卷宗、证据及相关材料送交立案庭,由立案庭报送至二审法院。
(三)原审审判庭在案件规定的上诉卷宗报送时间内的第一天完成卷宗装订及送交审管办,审管办在第二天内完成检查,立案庭在规定的最后时间内完成卷宗及案件相关材料的报送。
(四)不服赔偿决定的案件比照前3款规定。
第十五条 原审法院在移送上诉案件时,应认真核对卷宗及移送函、上诉状(答辩状)、裁判文书原件三份、送达回证、当事人住址及联系方式,并查明上诉费预交情况。无法查实上诉费预交情况的,应当注明,上诉案件仍需在规定的期限内移送。
原审审判庭与立案庭、原审立案庭与二审立案庭实行上诉案件交接、移送登记。
第五章 卷宗的归档
第十六条 案件审结后,当事人不上诉,公诉机关不抗诉的诉讼案件,由承办法官或书记员按照《诉讼文书立卷标准》、《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的要求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并于送达生效后十日内(公告送达的案件应于公告届满后十日内)装订成册,由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及时将卷宗送交审判管理办公室评查。
第十七条 上诉、抗诉或者上级法院提审退卷后可归档的案件,由立案庭在收到退卷之日起五日内将卷宗退回业务庭内勤,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应在接卷后十日内整理好案卷,及时将卷宗送交审判管理办公室评查。
第十八条 执行案件应于案件执结后十日内将案件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及时将卷宗送交审判管理办公室评查。
第十九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在收到诉讼、执行案卷后十日内予以评查完毕,并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一)对于案件质量符合《诉讼文书立卷标准》、《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各项要求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评查后三日内送交档案室归档。
(二)对于案件质量不符合《诉讼文书立卷标准》、《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各项要求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评查人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问题卷宗退回承办法官,同时在《案件常规评查修改表》上签字确认。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应在退卷后五日内完成补正并再次提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核、评查,直至符合标准为止。
第二十条 档案室负责本院各类案件卷宗的归档管理工作。档案室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卷宗,并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办理归档交接手续。对非经审判管理办公室送交的卷宗,档案室工作人员拒绝接受归档。
第二十一条 档案室工作人员负责录入归档信息部分。归档信息主要包括:档案号、卷宗号、当事人(被告人)、案由、归档人、归档时间、正卷册数、副卷册数、保管期限、密级、证据情况、并卷情况、备注等。
第二十二条 对诉讼卷宗质量实行案件承办法官与相关责任人负责制,即凡诉讼卷宗材料或文书签字等疏漏由案件承办法官承担责任。文书打印、校对、排版等差错,由案件承办法官和相关责任人承担同等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卷宗后十五日内完成评查,并对评查合格的卷宗三日内送交档案室归档。如因案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审判管理办公室评查,造成案卷超期归档的责任由案件承办法官或由造成不能及时送交审判管理办公室评查的人员承担责任。如因审判管理办公室不接受卷宗,延误评查期限,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承担责任,如因档案室无故不接受卷宗,延误归档期限,由档案室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院相关部门或其他部门需借调、查阅卷宗或当事人(含委托代理人、辩护律师等)需查阅、复制卷宗材料的,一律经由档案室,并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借调或查阅尚在审判管理办公室评查的卷宗,审判管理办公室对该卷宗二日内完成评查送交档案室归档。不得在审判管理办公室和各审判庭及执行部门将卷宗被本院相关部门或其他部门借调。
第二十五条 上级法院退回的案卷由立案庭统一接收。立案庭接收上级法院退回案卷后,如实登记处理结果,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送交审判管理办公室评查归档。
对于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评查完毕,并将案件卷宗送交立案庭重新登记立案。
第二十六条 因申诉复查或再审案件,向本院或下级法院调取案件的,应在结案后的十日内将案卷退还档案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各审判庭、执行部门和审判管理办公室进行卷宗评查交接登记,审判管理办公室和档案室进行案卷归档交接登记。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审判执行流程管理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实行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和超过期限的通报制度。对案件审限和执行期限提前十天进行预警催办,对超审限情况进行定期通报,每季度对全院流程管理动态进行统计分析,报送院领导、研究室和各合议庭。
第二十九条 案件因主观原因超审限未结的,根据审判绩效考核办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按本规程执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6 14: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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