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及下辖法院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龙山区人民法院、西安区人民法院、东辽县人民法院、东丰县人民法院4个县(市)区范围内的下列案件:
一、一审案件:
(一)刑诉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
(二)本辖区有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三)诉讼标的金额在人民币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五)植物新品种案件;
(六)技术合同案件;
(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确认仲裁效力案件;
(八)破产案件;
(九)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
二、二审案件:
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行政、民商事裁判提出的上诉案件。
三、申诉、再审案件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不得申请再审。
(四)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刑事案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
(五)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赔偿案件
(一)申请本院及辖区内基层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二)经确认违法,依法由本院受理的赔偿案件。
五、执行案件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民事调解、行政判决,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案件;
(三)外省、市法院委托的执行案件;
(四)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五)依法提级执行的执行案件。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5 15: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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