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全市两级法院认真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求,找准健全自由裁量权的难点,以加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为指导,以“四类案件”监管为着力点,积极探索智能专业法官会议、智慧审委会等多种监管方式,促进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良性运行,从而健全自由裁量权监管机制。
一、采取措施及成效
为全方位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确保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更加明晰具体,有边界、可操作,健全自由裁量权监管机制,辽源中院坚持制度、智慧、标准“三维”联动接连推出的一系列重大举措。
(一)强化制度引领,厘清主体的权责边界
为解决改革后审判权运行中存在的监管主体权责不明,院庭长不敢、不愿、不善监管的问题,辽源中院党组在确保“放权”到位的基础上,加强对权责重整、有效“控权”的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以建立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为重要着力点,全力构建新的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狠抓司法责任制落实。制定了《辽源地区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对“四类案件”的范围、发现机制、审查机制、监管方式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细化、明确,同时制定《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管理与监督职权清单》,重点厘清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责界限”,全面提升案件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为院庭长多渠道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提供制度依据。监管制度的完善强化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能,规范了院庭长监管的范围、程序和方式,做到了“放权不放任、监管不缺位”,为进一步推动建立“放权”与“监督”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限缩自由裁量权,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制度支撑和保障。
(二)搭建智慧平台,创新审判监督管理方式
为实现相关制度落地执行,改变以往的填写纸质表格的监管方式,辽源中院秉持“管理创新必须依托信息化”的理念,积极探索创新审判监督管理方式。在全市两级法院全面推广应用吉林法院院庭长监督管理平台,借力信息化手段,为改革后院庭长在“四类案件”全程监管、审判质效督促推动、审判业务综合指导等方面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现实可能和操作的智慧平台,有效提升了案件网上监督管理水平。自吉林法院院庭长监督管理平台上线运行以来,系统自动识别及手动确认案件285件,确认监督管理案件277件,实际监管率达97.19%。在实现合议和专业法官会议智能化的基础上,辽源中院将原有的审委会应用系统升级为智慧审委会,实现了审委会研讨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研究案例及议题等的无纸化、智能化和全程系统留痕,辽源中院是吉林省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率先启用智慧审委会的法院。
(三)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监督管理规范化
一是将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清单化。细化了监管主体和环节,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强化审判流程管理,将监督管理活动贯穿于立案到归档结案的全过程,实现监管程序从无序化到有序化转变,解决无人过问,无从监管的问题。二是明确了“四类案件”甄别标准。吉林法院院庭长监督管理平台融入了吉林法院“四类案件”识别规则,构建了覆盖300余项识别标签的“四类案件”自动识别库和数据信息库,有效解决了“四类案件”识别难的问题,实现了监管范围由定性到定量的转变。三是规范监管方式,实现监管方式从行政化到扁平化转变。权力清单化规范静默化监管,明确规定院庭长行权内容;管理平台化规范监管过程全程留痕,院庭长监管和法官接受监督的行为可见可查;行权组织化规范监督合法性,院庭长对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吉林法院院庭长监督管理平台已上线运行8个月,智慧审委会启用约2个月,大多数院庭长已经熟练掌握各项操作流程,但仍存在个别院庭长系统操作不熟练的情况;二是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还未形成常态化,存在监管主动性不强,监管不及时的情况;三是院庭长对监督管理范围掌握得过于严格,主要限定在“四类案件”上,对旧存未结案件等应监督案件很少主动进行监督。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加强培训,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安排北京华宇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对全体员额法官进行吉林法院院庭长监督管理平台实操培训,让全体员额法官直观感受自动化识别、标签化处理、节点化控制等模块功能,并掌握自动识别、分类监管、及时反馈、全程留痕等操作。对智慧审委会系统操作不熟练的审委会委员和员额法官进行一对一操作辅导,现场解答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全面提升操作能力和水平。
(二)跟踪通报,提升监管及时性
安排专人跟踪统计“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数据,动态跟踪院庭长监管案件,定期通报院庭长监管情况,对应当发现未发现、应当监管未监管以及监管不及时等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精准解读,实现应监管尽监管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违法审判、执行的案件,是指举报人当面或者以书面、电子文件等方式实名反映法官超审限、久调不决、久拖不结,有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或者渎职嫌疑等案件”,由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违法审判、执行的案件属于“四类案件”监督管理范围,因而,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要将超审限、久调不决、久拖不结案件纳入监管范围。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6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1-05 16: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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