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吉04司建1号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在审理有关工伤的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发现当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的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你单位一般要求其先进行劳动关系的确认,这种做法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本院分析认为,你单位在处理相关申请时,没有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和其他规定。为此,本院建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明确,“建筑施工、矿山等企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其与该单位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要求上述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规定,用工主体责任是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在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由相应主体参照劳动关系项下用人单位义务而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或工资支付责任。因此,当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工伤,不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劳动关系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定,无疑增加了劳动者的诉累,建议此类情况直接进行工伤认定,不必进行劳动关系确认。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者反馈意见于2022年8月1日前函告本院。
联系人:李爽
联系电话:18343706866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3 21: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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