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2020)吉04行初29号
龙山区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晓晴诉被告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一案中,发现你府存在以下问题:
本案为县、区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本院在开庭审理前已向你府送达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但你府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虽然你府向本院提交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况说明,但应及时更换其他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为此,特建议:
建议你府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引起高度重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为行政机关更应带头彰显尊重法律、尊重法庭的法治意识,更应表明行政机关尊重人民群众的态度、有力缓解行政纠纷,更应对解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推动作用。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反馈意见于2021年5月22日前函告本院。
联 系 人:张闯
联系电话:04373162087,17604376083
联系地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大街1540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行政判决书1份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1-03 08: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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