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典型司法建议
主要内容
2018年7月31日,辽源中院民三庭给市政府、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司法建议,在吉林省利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源通信公司)、吉林合瑞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瑞通信公司)诉辽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辽源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辽源市公用事业局(以下简称公用事业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东辽县法院以该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主管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的起诉。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上诉至我院,主要依据开发区管委会辽经开发(2017)4号《关于对南部新城建设损毁通信管线工程予以补偿的请示》主张权利。该《请示》提出2012年经市政府同意由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投资运营南部新城地下通信管线工程,2012年11月30日完成了项目一期工程,2015年以来因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需要,将建成但尚未投入使用的通信管道挖掉;2016年1月22日,南部新城通信管道拆迁有关事宜专题会议决定对工程毁损情况进行评估;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开发区管委会已与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协商,拟按工程造价937.39万元签订补偿协议;如市政府同意该补偿金额,开发区管委会将会同市管廊办落实。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认为,该《请示》能够证明以下事实:1、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是经过市政府同意后投资运营南部新城地下通信管线工程;2、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对补偿问题进行了研究;3、该项工程评估造价为937.39万元。
我院审查认为,本案并非民事侵权案件,争议性质涉及城市建设拆迁内容及政府部门行政公文,非民事诉讼主管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鉴于涉诉争议事实存在,我院驳回上诉后,利源通信公司、合瑞通信公司可能继续以申请再审、信访、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可能发生质疑我市营商环境、政府信用等敏感问题。为此,我院建议市政府、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合力化解此矛盾,避免矛盾争议负面影响。
建议效果
辽源中院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部门在制度管理上的漏洞和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向其提出相应的健全措施或改进工作方式,供其参考采纳的建议。辽源中院积极开展此项工作,不仅有利于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有效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弥补工作过失,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及各种纠纷的发生;而且有利于引导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在客观上起到法治宣传的作用,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该案中辽源中院适时提出司法建议,努力达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把司法建议作为服务经济发展为辽源经济保驾护航的有力抓手,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和执法办案效果,积极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献计献策,就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及时向有关单位、机构提示、建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辽源中院通过对市政府、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司法建议,有效防止了信访案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大局的稳定。
典型意义
(一) 加强引导,提高认识。 一是通过该案适时提出司法建议,使法官充分认识到适时提出司法建议,能够起到一两拨千金的作用,通过司法建议的法律杠杆作用,消除引发案件的症结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积极促进社会各界遵守宪法和法律,有效避免矛盾升级,维护大局的稳定和营造经济持续发展的良好软环境。二是通过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引导各级党政机关进一步提升认识,切实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领导,对落实司法建议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司法建议反馈和部署落实相关制度,从而支持司法建议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 加强司法建议制度建设。辽源中院将以此案为契机,把司法建议作为一项重要制度确定下来,加强管理,统一规范。根据各业务庭室的不同特点和审判实际工作需要,制定《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从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司法建议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提出程序、制作规范、司法建议落实情况的反馈跟踪和立案归档等多方面、多维度、全方位规范司法建议工作,促进了司法建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和办理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应当提出司法建议:1.对有可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某一类倾向性问题、需要积极加以应对的;2.存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需要做好处置预案的;3.对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等民生问题保护不力,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强化措施,加以改进的;4.发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工作方法等方面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或者存在重大漏洞的;5.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等行为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需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6.发现涉嫌违法或犯罪的行为而没有被查处的;7.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处理的;8.其他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三)提升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效果。一是注重及时性,发现问题,及时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时效性;二是强调针对性,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注意发现深层次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做到一事一建议,提升司法建议的针对性;三是提高实效性,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注重调查研究,提高司法建议的指导性,力争使每一件司法建议都取得实际的效果,通过提出司法建议,合力化解难题,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工作创新机制
(一)设立司法建议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作为开展司法建议的日常办事机构,明确其岗位职责:1.负责本院司法建议编号、审核、归档工作;2.定期开展司法建议工作情况通报,牵头组织司法建议经验总结活动;3.负责司法建议管理、考评工作。
(二)构建司法建议工作交流平台。建立全市法院司法建议信息库,及时将司法建议及其反馈情况、领导批示等录入信息库,并设置检索查询功能,以避免重复、低水平检索;采取信息简报、专题宣传等形式,加强对优秀司法建议的总结推广。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4 09: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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