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现有各级各类法院93个,除省高院外,有中级法院12个,其中市(州)中级法院9个,林业中级法院2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个;有基层法院80个,其中县(市、区)基层法院60个,各类开发区法院5个,林业基层法院10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5个。全省法院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8806名,实有人员7620人,其中法官5119人,占实有人员总数的67.2%;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审判辅助人员1979人,占实有人员总数25.9%;司法行政人员522人,占实有人员总数的6.9%。201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案件377335件,审执结324674件,均约占全国法院受案和结案总量的2%。
自2014年我省被中央确定为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以来,在最高法院的悉心指导、省委的正确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法院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规范务实推进。到2015年10月底,全省93个法院已全部完成法官员额选任工作,共产生员额内法官2915人,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3.1%,实际预留员额总数15.3%。在员额制改革中我省法院主要有这样一些作法:一是坚持以上率下推进改革。吉林省法院改革试点工作采取以上率下的工作方式,分三个阶段有序推进:第一阶段,由省高院率先改革,2015年5月底完成入额法官选任工作,并从6月份开始组成新的审判组织运行办案;第二阶段,由16家中基层法院跟进改革,2015年6月底完成入额法官选任工作,并从7月份开始组成新的审判组织运行办案;第三阶段,全省其他剩余的76家中基层法院改革,2015年10月底完成入额法官选任工作,并从11月份开始组成新的审判组织运行办案。二是一步到位选任员额法官。中央批复我省的法官员额比例是39%,省、市、县三级法院法官员额分别控制在34%、37%和40%以内,首批员额法官按照至少预留员额总数10%的比例选任。吉林省实行一步到位的方式选任法官。为防止“能办案的进不了员额、进入员额的办不了案”,我们选任法官不搞论资排辈,不分行政级别,采取“考试+考核”方式公平公正选任。在吉林首批选任的2915名法官中,审判员2296人,助理审判员619人,分别占比78.8%和21.2%;40岁以下的907人,40—49岁的1203人,50岁以上的805人,各年龄段入额法官占比约为3:4:3,平均年龄43.4岁,比原有法官的平均年龄降低4.3岁;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2661人,占比91.3%。通过改革,法官队伍的梯次结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明显改进。三是规定领导入额比例和办案数量。我们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从严把握领导干部入额的要求,把省、市、县三级法院院领导入额比例分别限定为30%、40%和50%,提倡年龄偏大或不具体分管审判业务的院领导发扬风格、作出表率,自愿申请暂不入额。未入额的院领导,除不能直接承办案件外,改革过渡期内,继续履行院领导职务和审判委员会委员职责。全省法院共有372名院领导入额,占810名院级领导职数的45.9%。同时,我们要求所有入额院领导必须带头办案,重点办疑难案、啃“硬骨头”,并且要完成办案指标。
吉林法院改革试点工作还处于不断探索实践中,改革成效已逐步显现:一是司法公信力得到提升。改革后各试点法院的办案质效均有所提升,案件质量综合指数普遍有所提升。二是法官责任心明显增强。法官们普遍反映,改革后实行“谁办案谁负责”,荣誉感增加了,权力大了,责任也大了,特别是在签发裁判文书时真正感受到了“落笔千斤重”,实现了办案由“过得去”向“过得硬”的根本转变。三是司改工作规范平稳有序。我们的改革措施完全符合中央规定,并保持了队伍稳定和工作稳定,改革得到了广大法官干警的普遍拥护和支持,各项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我省法院改革试点工作得到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吉林省委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