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公章用印工作标准(试行)
1.总则
l.1为进一步提升机关印章管理和使用标准化水平,确保印章管理使用规范、高效、科学、有序、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规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公章用印工作标准(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共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 印章(以下简称“党组印章”)、“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实物印章(以下简称“院印”)、“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印章”)、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名章(以下简称“院长名章”)的管理和使用。
2.适用范围
2.1党组印章适用于以本院党组名义印发的报告、请示、决定、意见、通知等需要加盖本院党组印章的各类党内公文。
2.2院印适用于以本院名义印发的各类行政公文、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颁发的各类证书聘书,签订的各类合同文本以及按照规定需要加盖院印的其他行政公文。
2.3电子印章适用于审判业务管理系统的各类裁判文书。
3.用印审批
3.1印章使用必须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先审核、后用印”原则。
3.2申请加盖党组印章,用印经办人应出具由本院党组书记签批的“用印审批单”及用印材料原稿。用印材料已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且无修改意见的,可将党组会议纪要(记录)作为用印审批材料;有修改意见的需再次履行审批手续。
3.3申请加盖院印审批手续:
3.3.1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必须出示完整法律文书,并由审判长签发后,方可加盖院印。
3.3.2采取拘留、逮捕决定书,罚款、提前解除拘留、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搜查令,限高令,执行款支付或延期划拨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需加盖院印的,用印经办人需出具分管院领导签批的“用印审批单”及用印材料原稿。(拘留、逮捕决定书等已有院长签字的,无需分管领导签批,但需填写“用印审批单”备查);案情重大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分管院领导提请院长审批后,加盖院印。
3.3.3院机关与相关部门签订物品采购、设备维修加工、基建项目和购买服务合同需加盖院印的,用印经办人需出具分管院领导签批的“用印审批单”及用印材料原稿。
3.3.4法官干警和工勤编制、聘任制文员开具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或报考公务员、办理调出手续等需加盖院印,由干部处出具分管院领导签批的“用印审批单”及用印材料原稿。
3.3.5上行文应经本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审批同意方可用印。
3.3.6除上述明确规定的法律文书、文件资料外,其他需要加盖院印的文书资料,用印经办人均需出具分管院领导签批的“用印审批单”及用印材料原稿;文件上已有院领导签批的,无需提供“用印审批单”。
3.4申请加盖电子印章,用印经办人应通过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用印。
3.5对应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但该分管院级领导暂时离岗未在院机关办公,且所需签批的事项确属紧急的,用印部门应电话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并向办公室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用印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用印。该分管院领导返岗后及时补签。
3.6以办公室名义代院发文由分管该事项的院领导签批后用印。
3.7用印经办人在工作过程结束后,应及时将多余的盖章文件交印章管理人员。印章管理人员每月清理一次并集中销毁。
4.用印流程
4.l用印部门要对用印材料质量负责,严格把好行文关、政治关、内容关、文字关和体式关。做到:内容上,观点客观鲜明、材料充分有力;形式上,文种选用正确、格式符合规范;文字上,字句准确精炼、语法严谨规范;程序上,严格遵照流程、沟通协调到位。
4.2用印经办人应注意保证用印质量,加盖印章应做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材料的落款一致,且用印位置准确、图案端正、印迹清晰,不得遮压正文;用印法律文书或公文需要加盖两种以上印章的,各印章之间互不覆盖。
4.3做好归档备份工作,印发的上号文件,用印经办人应在用印后2日内将3份正式印发文件送至办公室归档;其他文件由用印部门自行归档备案。
5.印章管理等相关事项
5.1印章的管理,由办公室具体负责,由办公室机要人员专人保管,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触印章。印章使用后,应当及时放入保密柜,不得随意放置。
5.2印章保管人应当切实加强对印章的保管,未经批准,严禁将印章借出或外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须将印章带离院机关,院印须填写《公章借用申请》,并经事涉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出使用;党组印章需院长批准,方可借出。
5.3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应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并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暂时代为保管。
5.4印章保管人工作变动时,应严格办理印章交接手续,登记保管印章起止日期、管理印章种类及数量。
5.5如印章毁损,印章保管人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并按相关流程重新制作更换印章。
5.6严禁在空白文书、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材料上加盖印章。
5.7用印经办人应为本院在编干警、工作人员及文员,用印部门不得指派外单位人员、临时工作人员或在本院实习的人员办理用印手续。
5.8用印经办人应注意把握提请用印时间,预留一定时间用于审核用印审批手续和文件校核,防止因“卡点”用印影响用印质量。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用印审批单
用印申请人 | 所在 部门 | 申请 日期 | ||||||
法律文书案号/公文流水号/合同编号 | 用印 份数 | 院章/党组章 | 剩余 份数 | |||||
使用印章用途 | 年 月 日 | |||||||
用印部门负责人或审判长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用印部门分管院级领导审核(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剩余文书 返交人签名 | 印章管理人签 名 | |||||||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4 21: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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