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高法﹝2016﹞53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暂行规定》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第4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7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质量评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增强司法人员责任意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各类案件的法律程序、实体处理以及法律文书等质量进行审查评价的活动。案件质量评查主要是通过评查及时发现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总结审判经验,规范审判行为,提高审判质效。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对被评查案件作出全面、专业评价。
第四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省高院和各中级法院除负责本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外,应当加强对辖区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高院可以组织各中级法院、各中级法院可以组织辖区基层法院开展案件质量交叉评查。
第五条 全省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全省各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是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主要工作机构,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组织开展并承担下列具体工作职责:
(一)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方案;
(二)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实施;
(三)分析、汇总评查情况,起草、发布案件质量评查报告;
(四)研究、讨论、总结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意见、建议等;
(五)组织开展与案件质量评查有关的其他工作。
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时,应当组成评查小组,承担具体评查工作。
第六条 评查小组应当由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审判经验和综合能力的人员组成。
评查小组一般应当由三人以上组成。
全省各级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律师、法学专家等社会人士以及第三方机构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第七条 评查人员评查案件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被评查案件的基本信息;
(二)查阅涉案的相关材料;
(三)对被评查的案件进行审查、评价、评议;
(四)对被评查案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意见、建议;
(五) 对评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或线索,建议、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评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承办人、承办人的近亲属、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或参与案件研究人员的;
(二)是本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的;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查的。
下级法院的评查人员在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评查活动时,不得参加对本院案件的评查工作。
第九条 案件质量评查主要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常规评查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案件评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对本院已审结、执结案件,通过随机抽取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的活动。
常规评查的案件范围包括:
(一)管辖案件;
(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三)执行案件;
(四)审查监督案件;
(五)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案件;
(六)国家赔偿案件;
(七)其他案件。
第十一条 重点评查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个案监督的工作需要,对个别案件程序、实体等方面进行监督评价的活动。
重点评查的案件范围包括:
(一)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提审或者改判的案件;
(二)本院提审并改判的案件;
(三)下级法院对本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有明显分歧意见的案件;
(四)经过申请再审、再审审理,检察机关提出法律监督的案件;
(五)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六)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
第十二条 专项评查是指对审判、执行中某类案件或者某类专项工作进行的专门性监督评价活动。
专项评查的案件范围包括:
(一)开展专项评查活动要求进行评查的案件;
(二)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评查的案件;
(三)纪检监察部门移送评查的案件;
(四)当事人反复信访、申诉或者投诉反映裁判质量问题的案件;
(五)无法定事由超过12个月未审结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专项评查的案件。
第十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应当重点围绕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程序执行、法律适用、实体处理、庭审情况、裁判文书制作、审判作风、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
全省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评查内容作进一步细化、量化。
第十四条 根据案件程序、实体、裁判文书等质量情况,可以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分为合格案件、瑕疵案件和差错案件三个等级。
第十五条 合格案件的评定标准为: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判文书和诉讼档案规范等。
第十六条瑕疵案件的评定标准为: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理程序、裁判文书制作以及审限、送达、诉讼档案立卷归档等方面存在瑕疵,达到一定程度或者造成不良影响,但不影响裁判结果的正确、不属于法律规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形,或者对执行结果正确性不产生影响的情形等。
第十七条 差错案件的评定标准为:存在法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法官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于领导干部干预的案件,法官不记录或者
如实记录、应当排除干预而没有排除,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情形等。
差错案件的具体评定标准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责任制暂行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评定差错案件的前提应当限定在已经生效并经再审后改判的案件。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
认定为差错案件: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二)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三)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
(四)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
(五)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六)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
(七)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 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应当制定评查方案,确定评查案件范围、评查人员、评查小组、评查完成时限,并发布评查通知。
第二十条 被评查案件所属法院、所在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评查工作,严格按照评查工作要求,如实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及材料。
第二十一条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评查人员应当通过审查案件卷宗材料等方式开展评查工作,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案件承办法官调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也可以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进一步查明案件相关情况。
评查人员应当负责填写完成《案件质量评查登记表》,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初步评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评查小组评查案件应当进行评议,在评查人员初步评查意见基础上讨论形成评查小组评查意见。评议时评查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查意见。评议应当形成评议笔录并留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评查小组应当将评查意见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审判管理部门,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查意见等情况通报被评查法院、部门以及案件承办人。
第二十四条对评查小组形成的评查意见有异议的,被评查法院、部门以及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接到评查通报之日起七日内向审判管理部门提请书面复议,审判管理部门接到书面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组织评查小组进行复议,复议时评查小组可以与原合议庭交换意见。
第二十五条评查意见为合格案件的,评查小组的评查意见即为评查结论;评查意见为瑕疵案件、差错案件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评查结论。
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评查案件时,原合议庭成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由评查人员汇报评查情况和评查意见,承办法官可以发表申辩意见,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作补充说明,最后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研究决定被评查案件的评查结论。
第二十六条 案件被评定为瑕疵案件的,按照审判绩效考评、组织纪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案件被评定为差错案件的,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责任制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第二十八条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行内部通报、讲评制度,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定期在本院通报或者讲评评查结果,对于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出现。
第二十九条 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档案,每年应当向本院审判委员会专题汇报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第三十条 案件质量评查应当列入全省各级法院法官审判绩效考评范围,评查结果应当记入法官审判业绩档案。
第三十一条 评查人员的评查工作应当根据评查案件数量、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纳入岗位责任制绩效考评范围。
第三十二条评查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所评查案件的保密事项,不得泄露评查意见内容和尚未公开的评查结果,如因不负责任、徇私舞弊等情形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印发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8 15: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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