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定案证据的合法性,促进事实认定依法进行,规范控辩双方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非法证据指因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
第三条 非法证据调查程序依申请或职权启动。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一般应于庭审活动开始前提出。庭审活动开始后提出申请的,应就迟延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第四条 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的证据系言词证据的,应当提供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材料。申请排除的证据系实物证据的,应当说明排除的理由。
第五条 经审查,合议庭认为存在非法取证可能的,应决定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启动后,申请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撤回申请的,合议庭不再进行非法证据调查。但合议庭作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后,申请人不得再行撤回。
第六条 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原则上在法庭调查阶段,质证开始时。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非法证据调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进行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二)申请人说明申请排除证据的名称、理由,公诉人对申请人的主张进行简要答辩。
(三)公诉人就不存在非法证据的主张进行举证,申请人进行质证:
1.举证、质证应当一证一质;
2.所举证据为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笔录类证据的,应出示原物、原件;
3.被告人、证人(包括警察)、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参照《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若干规定》。
4.视听资料及讯问、询问录音录像的举证、质证,应先询问申请人是否已事先翻放,申请人确认已播放的,由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尚未播放的,应当庭播放有争议的部分,然后再由申请人进行质证。
(四)申请人举证,公诉人质证:
1.举证、质证方式同本条第(三)项;
2.申请人举证的证据可以是自行收集的证据,也可以是庭前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
(五)申请人就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情形发表综合意见。(六)公诉人就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情况发表答辩意见。
第八条 合议庭就如下相关事项进行评议:
1.申请人申请排除口供、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各类笔录的案件,评议公诉人举证的证据能否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
2.申请人申请排除各类实物证据的案件,评议证据是否系非法取得、取证行为是否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侦查机关是否已进行了补证或作出合理解释。
第九条 合议庭宣布是否排除证据的决定,并对作出决定的理由进行说明。已经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在庭审中继续出示,不作为定案依据。
第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8 09: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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